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规范事项通知
2007-3-29 13:39:06
关于规范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府采购供应商: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事宜规定如下:
一、供应商投诉一律实行实名制。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注明联系方式;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威海市财政局授权,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三、供应商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提起投诉。
四、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具有并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投诉,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
五、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60号;受理投诉电话:0631-5206470;传真:0631-5212818。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二OO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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